南院国交〔2019〕1号
为加强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国际化进程,规范学校各项对外交流活动,促进学校外事工作发展,健全学校外事工作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国际交流处(含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交处)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各类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
第二条国交处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外事政策法规和指示精神。同时,必须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交流与合作办学的需要,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提升服务。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要求外方人员遵守我国的法律,尊重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条国交处主要职责:制定学校外事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外事规章制度;起草、签署学校外事工作和涉外公文、函电、外事会议纪要及外事工作总结;负责国家机关、国(境)外高校及机构来访接待工作;代表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负责合作协议起草及签订事宜,并开展相关教育合作项目;负责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工作,邀请国(境)外专家来校短期讲学或合作研究;负责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负责公派教师和留学生选拔、派遣及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对外宣传策划、资料编撰及翻译等工作;负责外事经费预算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来访邀请与接待
第四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国交处负责外事接待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交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学校鼓励其他部门在国交处指导下开展外事接待活动,并且其他部门须对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短期来访是指国(境)外人员来校3个月以下。学校鼓励各部门结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等实际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境)外专家来校作短期参观、讲学、开展合作研究等。所需经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和部门承担,学校视情予以补助。
第六条短期来访活动如涉及到洽谈校际合作项目,邀请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来访人员身份、背景、在校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提交国交处报批。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报国交处备案。
第七条涉及签证的短期来访,邀请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国交处,由国交处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三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校级领导及部门互访交流;师生互派学习与攻读学位;相互承认学分;学校或二级部门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九条学校及各二级部门应该紧密围绕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心,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探索开展各类国际交流合作的途径。如有合作意向,有关部门应向国交处报送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书面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国交处指导开展合作洽谈。如需要签订书面文件须报国交处审核,再报校级领导审批,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签约人和签约单位。
第十条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交处和相关实施部门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会签,经学校同意后执行。国交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涉及本校教师和学生出国(境)事宜,须由国交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第四章 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聘请外籍教师应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工作,聘请相关学科专业外籍教师。
第十三条需要聘用外籍教师的二级学院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学期将本部门聘用外籍教师计划报国交处,经学校批准后由国交处聘请。聘请短期(3个月以内)外国专家来校从事教学、合作研究等工作须提前30天将拟邀请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提交国交处,由国交处负责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的薪资待遇由学校按照有关合同文件规定制定并执行。
第十五条国交处负责受理和审定每学年外籍教师的聘请计划,配合聘请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的物色、考察和评估工作,完成报批程序;负责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外籍教师工作许可、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证等有关手续;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服务及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外籍教师的到任情况通知学校保部门。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南宁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国交处和有关单位须严格遵照文件规定执行招聘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来校留学生招收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的来华留学生工作由国交处负责,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管理。国交处协同教务处、二级学院、后勤基建处等部门负责全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生活管理、在华居留期间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国交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安排,负责对来华留学生的接收程序办理、生活安排、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及文化修学活动的组织安排等工作。
第六章公派师生出国(境)
第十九条国交处负责全校师生出国(境)考察、访问、参会、讲学、援外、进修、留学、参赛、参展、合作研究等活动,其他部门须予以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国交处和其他部门严格遵照《南宁学院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南宁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和成绩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选拔、派遣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外事礼仪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部门有关人员在参与外事活动中,要规范程序,注重政治学习,保持头脑清醒,对外交往中内外有别,尊重对方习俗。向来访人员做好学校宣传和推介工作,增进双方了解,在互信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共识。国交处负责采购外事活动的礼品,如其他邀请部门自行采购礼品须提前报国交处审批。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国家的习惯,反映地方特色,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赠送的礼品和受赠对象应在出访报告或接待总结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所接受的各类礼品,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交处申报登记,并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事人员应穿戴整洁、妆扮适宜。男士不留长发、不烫发、不染非黑色头发、不蓄须;女士不化浓妆,不穿超短裙。有访客时,坚持被访对象一人接待的原则。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部门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由国交处会同学校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部门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我校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国交处和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才可送出。校外新闻单位需在校内采访我校的外籍人员时,必须事先征得国交处和宣传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聘请国外专家人士担任我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应事先向人事处提交有关材料,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聘任,聘任后有关部门应随时向国交处通报联络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正式与国外机构或人士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通报学校,国交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联络工作。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接受。有关部门在接受国外捐赠、捐资之后,应与捐赠人保持日常联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交处。
第二十八条国外来校人员需在校内住宿,应报告国交处和保卫部门,经同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宾馆负责报告和加强住宿管理。会客人员要服从宾馆有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卫部门负责临时来访外国人的登记报告及安全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港澳台区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